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039號原 告 何雅茹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清玉美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9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