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137號原 告 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裕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代理 人 袁裕倫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75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二、原告應補正事項如下: ①更正後之起訴狀:原告起訴狀未合法定程式,即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記載兩造之法定代理人及住居所、又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規定於書狀簽名或蓋章,是原告應提出書狀並查報兩造之法定代理人其姓名及住居所,及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②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③原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④補繳裁判費2,76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資料不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