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91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春不動產經紀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5,00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