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1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695號原 告 白婉萱 訴訟代理人 董庭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於民國103年9月10日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9,769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1,000元,本件尚應補繳5,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不足之裁判費5,1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