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90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尤婉馨 王榮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世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凱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 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而本件民事上訴狀之「上訴之聲明」欄未依上開規定為之,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 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查本件民事上訴狀之具狀人欄為空白,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補正本件 民事上訴狀具狀人欄內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