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3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3258號原 告 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佳容 訴訟代理人 簡伶容 被 告 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隆 送達代收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壹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下同)103年2月間起至103年4月間止,先後多次以船舶為被告運送貨品至澎湖,被告應支付運費新台幣(下同)79139元。原告已依約完成運送事宜,被告卻 拒不給付,屢經催促,仍無結果,為此依兩造間運送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除假執行宣告外,餘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請款單影本3件在卷為憑, 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正。 五、原告依據兩造運送契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運費79139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000元。 七、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 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