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34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英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亞汎、王宣婷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均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