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2091號原 告 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作立 訴訟代理人 林敏 被 告 玖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參見最高法院民國(下同)62年台上字第845號民事判 例意旨】。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固提出電梯工程合約書2件及存證信函1件為證,然依該2件電梯工程合 約書記載之契約當事人為原告及「玖易設計工程行」,簽約日期為101年4月18日,而本院依職權調查被告玖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係於102年5月8日核准設立登記,此有被告公司基 本資料在卷可憑,是被告公司自不可能於101年4月18日與原告為上開交易行為甚明。再被告公司統一編號為00000000,而「玖易設計工程行」之商業統一編號為00000000,益見被告公司與「玖易設計工程行」係不同之公司及商號,在法律上分屬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各具有獨立之當事人能力,2 者不得混為一談。是原告對被告公司提起本件訴訟,依其訴狀所述事實,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應認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並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已經駁回,其聲請法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部分已失依據,併駁回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