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571號原 告 韋紫玲 訴訟代理人 鄭天強 被 告 青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填雄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經於民國103 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月27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註:本件原告所提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之對造為吳文雄,且依前開合約書之內容所載涉及連帶責任之約定,惟原告起訴之聲明僅針對青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權利,恐滋生疑義,請原告於文到3 日內陳報本院說明補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