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工作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657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石學良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石學良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請求拆除工作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7,300元,是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7,300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99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