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162號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岩磊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巽富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反 訴 被告 即 原 告 黃智賢即智賢工程行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黃智賢即智賢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反訴原告於民國104年2月3日提出之民事反訴準備書狀,反訴原告 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010,100元,是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10,1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0,8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30,89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反 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