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413號原 告 白婉萱 訴訟代理人 董庭宏 訴訟代理人 鄭天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原起訴狀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184元,原告於民國103年9月10日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69,769元,經本院於103年10月8日以裁定為本件之訴標的金 額為569,769元,並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嗣原告於104年12月17日以民事辯論意旨狀將訴之聲明更為請求被告給付602,325 元,原告復於104年3月4日以民事辯論意旨狀將訴之聲明更為請 求被告給付516,295元後,原告再於104年3月30日以民事追加訴 之聲明狀將訴之聲明追加為1,051,100元,並於本院104年4月22 日言詞辯論時以言詞辯論將本件之訴之聲明變更為1,051,100元 ,經載明筆錄,是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51,100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6,170元,本 件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並於104年4月19日前補繳不足之裁判費5,32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