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741號原 告 新銳刺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阿葉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 被 告 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皇庭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天德 訴訟代理人 柯美如 趙天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依原告於民國103年4月21日民事追加暨準備㈠狀所載,原告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31,000元;聲明第二項另請求被告應將「www.hsinruey.com」網站(下稱系爭網站)之帳號密碼返還原告,核原告此項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所請求之目的係在使用系爭網站,故原告所受之利益應以系爭網站之現值,其客觀現值即以原告所陳報建置系爭站之費用86,650元定之,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7,6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5,400元,本件尚應補繳3,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3,5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