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066號原 告 正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昶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愉麒、曾達成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39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