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272號原 告 江芳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愛迪生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9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85,15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65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84,650元,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說明係基於票據之請求或其他法律關係)、法律條文等】1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