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429號原 告 三太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奇男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6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442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