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委託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371號原 告 卡多藝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天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設計委託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2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