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385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益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