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住宿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462號原 告 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住宿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8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