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5,280元,應徵裁判費85,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