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勞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簡字第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健康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靜旻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 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8,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