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462號上訴人即 原 告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瑞壹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4,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