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433號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訴訟代理人 謝智傑 被 告 名益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丕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