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3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3284號原 告 中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品君 原 告 中友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品君 上列2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蔡岳璁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親家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 件,原告2人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770元。惟查: 本件依原告訴狀記載及附件存證信函內容,可知請求項目包括原告中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友保全公司)請求給付駐衛保全服務費用96,000元,而原告中友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中 友物業公司)請求給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用74,000元,合計170,000元。又原告2人係基於「各別」之契約關係「分別」請求被告給 付服務費用,故原告2人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分別計算,即原 告中友保全公司、中友物業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分別核定為96,000元、74,000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1,000元,合計2,000元,僅以原告中友保全公司名義繳納1,770 元,尚欠2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中友物業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2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中友物業公司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