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132號原 告 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嬌 訴訟代理人 李柏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崇連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1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