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526號原 告 丁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煌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施財健、施銘鴻、蔡智慧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票款,其中訴之聲明第一項係針對支票號碼AG0000000號支票請求被告寰宇工具股份有 限公司、施財健、施銘鴻、蔡智慧等4人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40,392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則針對支票號碼AG0000000號支票請求被告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施財健、施銘鴻等3人連 帶給付原告325,528元。核屬以一訴主張2項訴訟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65,92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