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65號原 告 聯誼紙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裡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丹頂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7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