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739號原 告 富比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電 訴訟代理人 戴萬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業遠見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