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982號原 告 林恩羽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間請求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對不同被告為各別之請求,故其裁判費應按各被告所請求標的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被告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下同)72,800元,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部分為 72,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1,000元,合計應繳2,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另具狀查報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