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1469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被 告 宇泰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玠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3年10月1日、同年12月5日分別 向原告申請租用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等室內電話,詎被告竟未依約繳納費用,迄104年3月底止,共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10,438元,迭經原告催繳,迄今仍未繳納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市內網路+ADSL/ 光世代+MOD+HiNet申請書、服務契約、電信費用帳單等文件為證,且經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均自認在案,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契約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 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 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