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2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2524號原 告 宏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輝龍 被 告 張芸芸 被 告 吳建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住所地均係位於桃園市○○區○○路○段000 巷0 ○0 號12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