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救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救字第38號聲 請 人 賴惠娟 相 對 人 吉合人力工程行即吳明修 鍾信銘 中台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信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和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 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和解事件(本院臺中簡易庭民國105年度中簡字第1360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法律扦助申請書、案件概述書、資力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臺中市沙鹿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等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