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429號上訴人即 被 告 慶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國清即正成土木包工業間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14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