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964號抗 告 人 吳銘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志泰即立偉企業行間請求損害賠償存在,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1日本院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