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660號原 告 林忠志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許麗華 被 告 林榮淇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周嬌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4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註:原告即反訴被告應於14日內具準備書狀補呈下列資料,繕本逕寄對造。 ①台中市政府訴願決定書。又如已繳納罰鍰,應提出繳納之收據。 ②自104年10月1日起至105年6月30日止,原告經營之10元歡唱小吃店每月營業收入(須按月分別列計),並補呈相關證據證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