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86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奕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奕霖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沈宏能即氧氣設計工作室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1份。 ㈡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均上訴,則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31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