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794號原 告 江韋勳 被 告 許英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105年度家調字第629號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請被告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應給付新臺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則抗辯原告與訴外人王忻翎間是否曾存 在配偶關係,尚有爭議,此部分現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105年度家調字第629號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審理中。故本院認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105年度家調字第629號確認婚姻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