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794號 原 告 江韋勳 被 告 許英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105年度家調字 第629號(後轉為105年度婚字第448號)確認婚姻無效民事 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5年5月6日裁定命本件訴訟在前開事件終結前,應 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105年度婚字第448號確認婚姻無效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該判決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106年7月18日高少家美家敦105婚 448字第1060015651號函文各一份在卷可佐,爰依職權將原 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