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807號原 告 呂炳煌即冠盤房屋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瑞豐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起訴上記載明原告為「呂炳煌即冠盤房屋」,惟依原告提出之原證一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表所示,「冠盤房屋」之性質為合夥號,是原告應具狀原告於本件訴訟係為合夥或獨資;若為合夥,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並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明等相關設定登記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