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871號原 告 南台機電廠 法定代理人 林銘鈴 訴訟代理人 程豊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宣燁即金豪潔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