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09號原 告 陳素芳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鄧劭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味覺起餐飲管理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