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490號原 告 蕭宗茂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瓊儀、黃宣燁即金豪潔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235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1,791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91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