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887號原 告 吳旻翰即寶格曼經典美研館 訴訟代理人 劉邦如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正諺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1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