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小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勞小字第60號 原 告 吳曜瑲 被 告 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經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200元,即自民國106年10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