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小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勞小字第92號原 告 蔡燿丞 被 告 艾歐尼克斯亞洲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杰羅姆.勒.科維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521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