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95號原 告 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辰 訴訟代理人 蔣俊彥 被 告 施博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5日上午9時,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