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82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宗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誠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249元(即78,098元-15,849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 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