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13號上 訴 人 利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明 被 告 順利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利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間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萬元,應徵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