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1343號原 告 莊素玉 被 告 陳容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持有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下稱系爭支票),詎系爭支票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後,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元,並自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略以: 原告不認識被告,但認識訴外人張瑞營(按即被告之前配偶),與張瑞營合夥做生意。系爭支票是張瑞營在一0五年九月間交給原告,張瑞營說欠錢,向原告借貸四十萬元,原告交付張瑞營四十萬元,張瑞營簽發系爭支票給原告。張瑞營說票是被告的,拿給原告當時票已經都完成了。張瑞營只說是被告的是穩的沒有問題,被告與張瑞營雖然離婚還是住在一起,且在同一家公司上班。除了系爭支票以外,有收過被告名義之支票,一0三年八月之前所收的票都有兌現,是一0五年才跳票,這期間很久,被告不應該不知道。且被告稱一0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發現對帳單出入異常,始知失竊,但卻至一0五年八月二日始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案,被告與張瑞營於一0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被告自有房屋一棟,卻又在外租屋,是否害怕債權人找上門。被告與張瑞營同居又一同經營鴻柏實業有限公司等語資為抗辯。 貳、被告抗辯略以: 系爭支票及印章是遭張瑞營竊取,且上面的字跡是張瑞營的,刑事案件起訴後,目前尚在審理中,且張瑞營有承認有偷被告的票及印章。被告從一0三年十一月以後就沒有見過整本空白的票據,發票章也一起遺失,被告是在一0五年八月二日發現遺失馬上報案。被告未同意被告前夫使用支票,被告的票都不給人使用,被告既未簽發系爭支票,所以被告不需給付系爭支票票款。依起訴書附表及本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八十四號卷內之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所載,系爭支票票據號碼CRA0000000號亦經張瑞營盜用。被告與張瑞營住在一起是被告要上大夜班,晚上不在家,張瑞營晚上要照顧孩子至被告白天回家,張瑞營住在被告家,被告沒有與張瑞營一起在公司上班,被告的支票從來沒有給他人用過,被告也從來不曾給張瑞營支票,他們公司有公司的票不會用被告的票。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於票據上蓋章者,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其抗辯支票、印章被盜用,即應就被盜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參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00號判決意旨)。本件被告抗辯系爭支票、印章係遭被告前夫張瑞營竊取後盜用偽造乙事,自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二、經查,被告發現空白支票失竊後即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案,訴外人張瑞營亦因竊盜及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以一0五年度偵字第二五一三九號起訴,有起訴書在卷可參(參本院卷第五頁至第九頁),該案現為本院刑事庭以一0六年度訴字第八四號審理中。又依前開起訴書附表所載,固未包括系爭支票,惟其後檢察官於一0六年五月五日提出一0六年蒞字第七一七號,聲請本院刑事庭向付款銀行函調被告之全部支票號碼,已包括系爭支票在內,且系爭支票係於提示後遭退票,而訴外人張瑞營於偵查及本院刑事庭審理中對於竊取被告所有支票及印章後偽造被告名義為發票之行為均自白不諱,有前開起訴書可參,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偵查、審判卷宗經核屬實。是被告主張系爭支票確遭訴外人張瑞營竊取後偽造被告名義而發票之事實,應堪採認。 三、綜上所述,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既非被告所簽發,被告對原告既不負發票人責任,則原告對被告即無票款給付請求權存在,從而,原告依票款給付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之票款及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 1 │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新臺幣四│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CRA0000000│ │ │七日 │十萬元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