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547號原 告 江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宛玄 原 告 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芝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鉦偉 廖永泰 被 告 張忠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